不要掉进试用期陷阱
日期:2024-04-01  作者: 来源:  浏览量:0

“试用期”是很多打工人进入职场的必经阶段,关于试用期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掉进用人单位设置的试用期陷阱。

1、用人单位让我直接上班,说过了试用期再跟我签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一定要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试用期过了才签劳动合同。

2、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单位告诉我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转正后才给正式工资,这么做对吗?

不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8号)天津市月最低工资调整为2320元,1000元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肯定是不行的。

4、试用期单位应该为我缴纳社会保险吗?

当然应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